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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市出台集体经济林确权流转问题有关政策

本文摘要:云南省林业厅普洱市出台集体经济林确权、流转问题的有关政策。一、经济林地使用权政策群众有要求划分自留山的,如果集体条件允许,经县(区)林改领导小组批准,可制定方案,进行划分。其中到户的自留山面积,应参照林业“三定”的有关规定确定。林业“三定”中划分到户的社员自留山,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 林业“三定”中农户承包集体的责任山和固定农用的轮歇地,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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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普洱市出台集体经济林确权、流转问题的有关政策。一、经济林地使用权政策群众有要求划分自留山的,如果集体条件允许,经县(区)林改领导小组批准,可制定方案,进行划分。其中到户的自留山面积,应参照林业“三定”的有关规定确定。林业“三定”中划分到户的社员自留山,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

林业“三定”中农户承包集体的责任山和固定农用的轮歇地,农户只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定。如已经与集体解除承包合同的,林地使用权归回集体;未解除承包合同的,林地使用权仍归承包者。林业“三定”中,未将已圈定的“两山一地”落实到户,也未颁发“两山一地”的林权证书的,以及目前农户自报和使用的林地面积,并非林业“三定”落实到户的“两山一地”面积的,应重新核实面积,发给林权证。

林业“三定”中,已将“两山一地”落实到户,并颁发有“两山一地”林权证书的,在经济林确权中,也应重新核实面积,发给林权证。经过合法手续,有偿获得林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集体及个人,应予以承认,核定面积,发给林权证。现有仍属于集体的林地和轮歇地,应纳入林改,核实面积,重新分配,分配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经济林木所有权政策农户自留山上的林木归农户所有,允许流转,允许继承。

农户出资在承包的责任山、轮歇地上营造的经济林归承包农户所有。企业、法人、集体及个人投资在合法取得的林地上营造的经济林归投资者所有。集体或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劳力、粮食、资金入股造林的,当事双方已确定林木所有权的,应按原协议予以确认;在协议中未明晰林木所有权关系的,应按原造林时所投资的比例,确定林木共有权。

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政策已经有偿出让用于开发热区作物的林地使用权,属于自留山的,初始使用权归农户,现实使用权归受让方;属于责任山和轮歇地的,初始所有权为村民小组,现实使用权归受让方。无偿、无期占用农户自留山或集体责任山、轮歇地的,应变无偿为有偿(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变无期为有期(交付使用初始年为起始年,总期限不超过50年),签订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变更登记林权,维护林地使用者合法获得林地使用权。

属于自留山、责任山、轮歇地,有山无证的,应核实面积,明确界限,登记发给林权证。属于集体的责任山或轮歇地,应制订方案,均山到户,确权发证;或土地所有者自2007年起与利害关系人完善土地收益(经营)协议后,土地使用费由集体均利到户。已经流转的林地的使用权证应发给受让人即现实林地经营者,现实林地经营者在原确定的使用期内享有使用权。初始登记人可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副本或复印件。

双方的权利及林地使用期限等,应在流转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林地使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集体林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企业办公室代为发包、签订协议、分配收益的,应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集体林地的产权所有者,并行使集体产权的各项权利。经济林木的流转,按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

四、移民问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州市安置的易地移民、工程移民,应按批准移民安置机关关于移民安置的处理意见办理;如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相关政策,经批准从国有或集体林流转,流转经费应申请由批准移民安置机关承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内移民,允许进行林地置换。迁出地的林地交回国家和集体,已经交回国家和集体的,由迁入地划给一定数量的林地;属于自行搬迁或婚嫁、新出生的人员,按照林业“三定”时的规定,原则上“生不增,死不减”。

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迁入地村民大会讨论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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